★變價分割共有物第三人查封占有中拍賣條件拍定後是否點交?

會議次別: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8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 第 12 號

會議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法律問題:

債權人甲、乙執分割遺產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就其等與債務人丙共同繼承(甲、乙、丙應繼分均為三分之一)之土地一筆及地上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為變價分割第三人丁主張伊於執行法院實施查封程序前,已向丙承租居住系爭不動產,伊為有權占有等語,並提出租賃契約為證。甲、乙則主張丙將系爭不動產出租予丁,未得伊等同意,對伊等不生效力,丁為無權占有等語。執行法院就系爭不動產之拍賣條件究應定為拍定後點交或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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