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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理繼承登記不動產

1.土地建物繼承登記應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0倍。

2.地政規費分為登記費及書狀費。其繳收標準如次:

(一)登記費:

土地:以申報地價千分之一繳納。
建物:以稅捐機關核定繳(免)納遺產稅之價值千分之一繳納(無核定價值者,依房屋稅核課價值為準)。
他項權利:按其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
(二)書狀費:每張新台幣80元。

3.申辦繼承登記前須向何機關請領證明文件?
戶籍謄本:向戶政事務所請領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與繼承人現在的戶籍謄本(但地政事務所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免附)。
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請

4.繼承人若不於限期內申辦繼承登記,會喪失其權益嗎?
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地政局及所屬各地政事務所或戶政事務所查明後,由所轄各地政事務所每年4月1日辦理公告並通知繼承人於3個月內申請登記,逾期仍未申請者,由地政局予以
列冊管理
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15年,逾期仍未申請登記者,移請國有財產署
公開標售

5.部分繼承人不能會同申辦繼承登記時該怎麼辦?
繼承人為2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1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或建物,申請為
公同共有之登記。

6.部分繼承人爲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或建物申請登記為公同共有時,有關稅費如何繳納?
為便利民眾申請,部分繼承人得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款、罰鍰、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及欠繳之地價稅後,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7.未能於規定期間內申辦繼承登記時,繼承人要如何保障自己權益?
繼承人如有下列事由未能於繼承開始之日起1年內辦理繼承登記者,應於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申請登記之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提出,經審查符合者,暫不予實施列冊管理:

(一 )繼承人已申報相關賦稅而稅捐機關尚未核定或已核定而稅額因行政救濟尚未確定者,或經稅捐機關同意其分期繳納而尚未完稅者。
(二)部分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士,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規定,於大陸地區繼承人未表示繼承之期間。
(三)已向地政機關申辦繼承登記,因所提戶籍資料與登記簿記載不符,須向戶政機關查明更正者。
(四)因繼承訴訟者。
(五)其他不可抗力事故,經該管地政機關認定者。

8.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土地或建物移請國有財產署標售後,繼承人之權益將有何影響?
(一)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或建物移請國有財產署標售後,繼承人即喪失占有該土地或建物之權利。
(二)繼承人對標售之土地或建物就其使用範圍有優先購買權,但如其未於決標後30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三)對於已標售之土地或建物,繼承人得按其法定應繼分向國有財產署申請提領標售價金。但逾10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即歸屬國庫。
(四)經5次標售而未標出之土地或建物,即登記為國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繼承人得檢附證明文件按該土地或建物第5次標售底價及其法定應繼分向國有財產署申請提領價金。

9.不動產經地政機關列冊管理或已移送國有財產署標售,還可以辦理繼承登記嗎?
列冊管理中之不動產,不影響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至移送國有財產署標售之不動產,只要在公開標售開標或登記為國有前,仍得申辦繼承登記。

10.旅外國人無法回國,要怎麼辦理繼承登記呢?
旅外國人得授權國內親友代為處理,請參考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之文件證明。
https://www.boca.gov.tw/cp-48-229-e3858-1.html

另不動產交易之授權書,請註明不動產之標示、權利範圍及敘明授權事由,以茲明確


※專業處理繼承不動產物件,共有土地多數決同意出售可依土地法第34條之1,或是只賣個人應有部分也可買賣,依契約通知共有人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

共有不動產長期持有是困擾、是麻煩,勿把煩惱留給下一代,或是未辦繼承年久變成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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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土地(示意圖)

繼承農地

繼承房屋(示意圖)

繼承不動產(示意圖)

繼承登記(示意圖)

未辦理繼承建物(示意照)

未辦繼承. 列冊管理(示意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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