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修法通過 放寬商業區都更住宅使用比例限制
- 發佈日期:2025-11-05
- 截止日期:2025-12-04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 類 別:機關新聞
- 內 容:
- 【新北市訊】為加速都市更新推動、改善老舊市場設施並強化動物保護機能,「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修正案於114年11月5日修正發布。本次修法以「放寬規範、促進更新、回應民生」為核心方向,針對多項攸關市民生活與城市發展的議題進行調整,讓都市計畫制度更能靈活回應都更推動與實際生活需求。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局長黃國峰表示,本次修法針對都市更新及生活環境改善等面向,放寬多項規範,包括放寬都市更新審議通過及簡易都更之案件,於商業區作住宅使用容積之限制,同時讓保護區、農業區內符合「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之合法房屋,可依原建築物高度重建,以及老舊建物增設電梯免重新檢討法定車位等措施,讓都更及危老案件規劃更具彈性,並兼顧環境品質與居住安全。
此外,為提升公共服務機能與動物保護,本次修法亦增列保護區得設置動物收容所,以提供更完善的動物照護設施;同時配合市場使用特性,放寬建蔽率至70%,有助於改善市場空間運用與環境品質,強化社區生活功能。
都市計畫科長鄧涵瑛補充說明,修法內容除促進都市更新效能,也兼顧市民日常生活便利性與社會需求。例如放寬老屋加裝電梯限制,有助長者及行動不便者安全出入;而容許保護區設置動物收容所,則展現市府對動物保護政策的重視與落實。
鄧涵瑛科長進一步指出,新北市幅員遼闊、發展型態多元,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修正,旨在讓法制更貼近地方實況,兼顧都市發展與民眾福祉。未來市府將持續檢討相關制度,促進都市更新順利推動,並持續優化生活環境,打造宜居、安全與永續的城市。
發言人:城鄉發展局 副局長 邱信智
資料諮詢:城鄉發展局都市計畫科 科長 鄧涵瑛 電話:(02)29603456轉7133 - 聯絡人:鄧涵瑛
- 聯絡單位:城鄉發展局/都市計畫科
- 聯絡電話:7133
- 電子信箱:AJ3412@ntpc.gov.tw
|
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及第49條附表三修正草案
第十七條
商業區作住宅使用之基準容積不得超過該都市計畫住宅區之基準容積。
下列情形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得為原有合法之使用:
一、經本府核准拆除重建之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及老舊建築物或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
二、循舊市區小建築基地合併整體開發之建築物。
三、依都市更新法令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並經新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以下簡稱都更審議會)審議通過者。
第二十八條
保護區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與保護環境及生態功能而劃定,在不妨礙保護區之劃定目的下,經本府審查核准得為下列之使用:
一、國防所需之各種設施。
二、警衛、保安、消防設施。
三、臨時性遊憩及露營所需之設施。
四、公用事業、幼兒園、社會福利事業所必需之設施、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輸變電相關設施。幼兒園經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得兼供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使用。
五、採礦之必要附屬設施:電力設備、輸送設備及交通運輸設施。
六、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
七、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及其附屬設施。
八、水質淨化處理設施及其附屬設施。
九、造林及水土保持設施。
十、為保護區內地形、地物所為之工程。
十一、汽車運輸業所需之停車場、客、貨運站及其必需之附屬設施。
十二、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儲藏、分裝等。
十三、休閒農業設施。
十四、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
十五、自然保育設施。
十六、綠能設施。
十七、動物收容處所。
十八、原有合法建築物拆除後之新建、改建、增建,其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或十點五公尺、建蔽率最高以百分之六十為限、建築物最大基層面積不得超過一百六十五平方公尺、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四百九十五平方公尺,其土地及建築物除供居住使用及建築物之第一層得作小型商店及飲食店外,不得違反保護區有關土地使用分區之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三層或十點五公尺之限制:
(一)原有寺廟、教堂或宗祠等合法建築物拆除後之新建、改建或增建,仍作寺廟、教堂或宗祠使用者,其建築物高度得經本府相關機關審查通過。
(二)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實施重建者,其建築物高度得依原高度重建。
十九、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原有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依法實際供農作、養殖、畜牧生產且未停止其使用者,得比照農業區之有關規定及條件,申請建築下列設施:
(一)農舍。但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始取得土地所有權,且非繼承取得者,不包括之。
(二)農作產銷設施、林業設施、水產養殖設施或畜牧設施。
依規定辦理休耕、休養、停養或有不可抗力等事由,而未實際供農作、養殖或畜牧等使用者,視為前項第十九款之未停止其使用。
本府審查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七款設施之申請時,應依據實際情況,對於其使用面積、使用條件及有關管理維護事項作必要之規定。
第三十三條
農業區土地於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為建地目、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或經本府建築主管機關認定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者,其建築物及使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十四公尺,並以四層為限,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但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實施重建者,其建築物高度得依原高度重建。
二、土地及建築物除作居住使用及建築物之第一層得作小型商店及飲食店外,不得違反農業區有關土地使用分區之規定。
三、原有建築物之建蔽率已超過第一款規定者,得就地修建。但改建、增建或拆除後新建,不得違反第一款之規定。
第四十二條
汽、機車停車位之設置,依都市計畫書中所載規定;未規定者,依建築技術規則有關規定設置。但基地情況特殊者,得經都設會審議通過比照新北市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辦法規定辦理。
五層樓以下老舊集合住宅於其法定停車位增設昇降機者,該停車位得取消設置,並免依前項但書規定辦理。
附表三

#土地買賣-高仕不動產
#土地合建#老屋改建#持分不動產#0912-913923高仕陳總
台北市店面何其多,為何開價嚇死人?#店面銷售#持分店面銷售#投資店面銷售#0912-913923高仕陳總
臺北市更新單元劃定面積未達1,000平方公尺之更新案件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原則
持分房屋投資客『回殺事件』#持分不動產專業經營者:0912-913923高仕陳總
南北工業土地報酬率有差 高雄電腦業大咖轉往竹科寶山規劃6萬坪AI產業園區
台灣歷年來房價下跌潮與現今房市#不動產買賣#持分不動產#0912-913923高仕陳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