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保留地免徵贈與稅 他送給親妹卻遭課5萬多稅金 國稅局釋疑
※本文觀點:
贈與稅一個人一年免稅額244萬,超過部分會被核課贈與稅,公設保留地符合都市計畫法50-1條規定者免課所得稅及遺產稅跟贈與稅!
都市計畫法第50-1條
公共設施保留地因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徵收取得之加成補償,免徵所得稅;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都市計畫法第49條第一項
1.依本法徵收或區段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地價補償以徵收當期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必要時得加成補償之。但加成最高以不超過百分之四十為限;其地上建築改良物之補償以重建價格為準。
公設保留地免徵贈與稅 他送給親妹卻遭課5萬多稅金 國稅局釋疑 (本文出處請點擊)
2025/06/02 18:33文/記者朱語蕎
贈與公設保留地可享免徵贈與稅,但要注意僅限贈與給配偶、直系親屬。
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給配偶或直系血親,可免徵贈與稅,但若是取巧安排移轉應稅財產藉以避稅,若經國稅局查獲,除須補徵稅款外,還得按補稅金額加徵15%滯納金及加計利息。
此外,近期也有民眾詢問,弱勢將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給兄弟姊妹,是否可一樣享有免徵贈與稅優惠?
對此,台北國稅局表示,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須受贈對象為配偶、直系血親,得免徵贈與稅,但若是將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兄弟姊妹等旁系血親,則不適用免徵贈與稅之規定,納稅義務人仍應依法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國稅局舉例,甲君2025年度將名下A地號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女兒乙君,公告現值為600萬元,以及另一塊B地號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告現值300萬元贈與妹妹丙君,申報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900萬元,贈與淨額0元,無應納稅額。
但經審核後,贈與女兒乙君之A地號公共設施保留地,符合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得免徵贈與稅;但贈與妹妹丙君的B地號公共設施保留地,因受贈對象為旁系血親,不符合上開規定,無免徵贈與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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