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人依民法第 877 條第 1 項,聲請執行法院將抵押土地上營造之建物併付拍賣,拍賣中第三人主張建物為其所有,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會議次別: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1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 第 10 號
會議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法律問題:
抵押權人依民法第 877 條第 1 項之規定,聲請執行法院將抵押土地上營造之建物併付拍賣,拍賣中第三人主張建物為其所有,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且依准供擔保停止執行之裁定,供擔保聲請停止執行。抵押權人主張建物縱為第三人所有,依民法第 877 條第 2 項之規定,亦得併付拍賣,強制執行程序不應停止。如該建物確符合民法第 877 條第 2 項之情形,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
討論意見:
甲說:應停止建物之拍賣。
(一)第三人既經審理法院裁定准供擔保停止建物之拍賣程序,則在第三人異議之訴訴訟程序終結前,供擔保停止之原因均存在,執行法院應依裁定停止執行。
(二)如建物經第三人異議之訴審理法院認定為第三人所有,則執行法院以債務人為相對人所為之併付拍賣處分即非正確。故於第三人異議之訴程序終結前即進行拍賣程序,該執行程序有因訴訟結果而產生程序上瑕疵之疑慮。
乙說:依債權人之聲請,繼續拍賣。如拍定,停止建物價金之分配。
(一)建物不論是債務人所有或第三人所有,既均符合民法第 877 條第 1 項或第 2 項之要件。債權人請求併付拍賣即應准許。第三人縱主張所有權而提第三人異議之訴,惟第三人之所有權不能阻止強制執行併賣建物之請求,執行法院只須將建物賣得之款項停止分配,待第三人異議之訴確定後再依法處理。
(二)如採甲說僅拍賣土地,將失去民法第 877 條立法之本意。 如第三人異議之訴於土地單獨拍定後始確定,已無法併付拍賣,且如第三人異議之訴敗訴確定時,將發生民法第 425 條之 1 推定租賃關係存在之複雜現象。
丙說:土地及建物一併停止執行。
為貫徹民法第 877 條之立法意旨,並避免甲、乙二說之疑慮,應連同土地一併停止執行程序,並待第三人異議之訴確定後,依訴訟結果處理。
初步研討結果: 採丙說。
審查意見:採丙說。
研討結果:照審查意見通過。
相關法條:民法第 866 條、第 877 條,強制執行法第 18 條。
參考資料: 無。
提案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1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 第 10 號)
資料來源: 司法院
- 民法 第 425-1、866、877 條(101.06.13)
- 強制執行法 第 18 條(10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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