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遺囑沒用!「兄弟姊妹特留分」1情況最棘手 另一半恐被迫賣房 


※本文觀點:

繼承有順序,民法第1138條有明定,除配偶外按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搞清楚順位問題後,就看被繼承人有沒有配偶?到底是跟那個順位的分配遺產!

與第一順位同為繼承人時?配偶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直系血親卑親屬特留分為應繼分2分之1,配偶為應繼分2分之1。

與第二順位同為繼承人時?配偶其應繼分為遺產2分之1/父母特留分為應繼分2分之1,配偶為應繼分2分之1。

與第三順位同為繼承人時?配偶其應繼分為遺產2分之1/兄弟姐妹特留分為應繼分3分之1,配偶為應繼分2分之1。

與第四順位同為繼承人時?配偶其應繼分為遺產3分之2/祖父母特留分為應繼分3分之1,配偶為應繼分2分之1。

無第一~第四順位繼承人時?配偶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這是民法第1144條所定的應繼分!

再來就是特留分民法第1223條所明定!

特留分屬於民法繼承篇所載的強制規定,因此如果有多名繼承人卻用遺囑載明將所有遺產留給其中1位繼承人,就是侵害了其他繼承人擁有特留分的權利!

清官難斷家務事,兄弟姊妹感情不好、互不往來的…在周遭經常看見,我經手很多持分不動產出售,很多就是繼承後互不來往,出售持分產權!

尤其是現在離婚多、二婚多,被繼承人的子女可能有前任生的、現任生的,直到要辦繼承時才跑出來還有其他的繼承人,對於現住者子女而言,財產還要分給「陌生人」,不禁氣得跳腳!

生前的財產規劃很重要,莫讓下一代為了爭產反目相向!

繼承(示意圖)(1)

法定應繼分

民法第1138條(寫意圖)

民法第1144條(配偶繼承遺產應繼分)

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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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52025/10/08 中時新聞網 CTWANT

(示意圖/翻攝自photoAC)

(示意圖/翻攝自photoAC)

台灣遺囑協會近日發起第二次「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公民連署」,短短8天內就匯集超過5000人支持附議,引發關注。對此,房產專家何世昌透露,相較於現金遺產,不動產部分的處置更加棘手,若當事人身故後只留下一間房產,遺孀可能會被迫賣房子,不禁感嘆「台灣法律真的很奧妙,但惡法亦法,我們只能遵守」。

「這輩子花不完的錢,兄弟姊妹幫你花。」何世昌在臉書粉專表示,依照我國《民法》規定,配偶是當然繼承人。除配偶外,繼承順序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如果未婚、膝下無子女,又跟兄弟姐妹感情不好,諷刺的是身亡後,一輩子打拚的遺產可能被兄弟姐妹分走。」

他以4種情境為例,首先小明有配偶但無子女、父母已去世,身故後留下2,000萬遺產,配偶獲得二分之一,而兄弟姊妹可以均分剩下的1,000萬;第2種情境,小明無配偶、無子女、父母已去世,身故後留下2,000萬遺產,其兄弟姊妹可以均分2,000萬遺產。

何世昌繼續說明,第3種情境為小明有配偶、有二位子女、父母已去世,身故後留下2,000萬遺產,其配偶與子女可繼承2,000萬遺產;配偶若早逝,只有二位子女,則小明身故後,子女可繼承2,000萬遺產,每人「應繼分」為二分之一。

至於第4種情境,小明有配偶、無子女、父母健在,身故後留下2,000萬,遺孀可獲得二分之一「應繼分」,小明父母均分1,000萬元。

專家指出,若小明不想被兄弟姊妹獲得高額遺產,可透過生前贈與、信託、壽險,或者預立遺囑的方式,讓配偶、父母取得多數財產,但縱使預立遺囑,兄弟姊妹仍有「特留分」,還是能拿到部份遺產。

他強調,相較現金,不動產遺產的處理更棘手,尤其是當小明只留下一間房子,遺孀可能會被迫賣房分給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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