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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法官解釋》釋字第 562 號#共有土地#共有房屋#公設地#0912-913923高仕不動產陳總
-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他共有人固得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購。惟此僅有債權效力#房屋共有#土地共有#共有物出售#持分不動產#0912-913923高仕不動產陳總
-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他共有人固得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購。惟此僅有債權效力#房屋共有#土地共有#共有物出售#持分不動產#0912-913923高仕不動產陳總
-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五項、第二項所規定之通知義務※68 年台上字第 2857 號#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公設地#危老重建#共有物#0912-913923高仕陳總
- ※共有土地或共有建築物出售未通知共有人之效力#不動產買賣#不動產共有#公設地#危老重建#0912-913923高仕不動產陳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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