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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經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確定後,部分原共有人將已喪失之應有部分移轉予第三人?#持分土地買賣#持分房屋買賣#您的煩惱.我的專業:0912-913923高仕陳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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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之理由為租賃關係,是否可類推適用民法425條買賣不破租賃#土地買賣#持分土地#房屋買賣#持分房屋#0912-913923 高仕陳總
-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 349 號※共有人間訂立共有物分割或分管特約,其應有部分讓與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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