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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84年拍賣取得之已於51年間保存登記之房屋(建築完成日期為民國21年),因房屋占用公地,且前屋主已分別於76年繳納71年7月至76年6月及89年至93年之無償使用補償金,則現房屋所有權人得否檢附房屋權狀、理由書等,主張依民法規定,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又主觀上之地上權意思表示,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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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依法登記為公有或私有之林地,既概屬國有,則不論國家已否辦理登記,均不適用關於取得時效之規定#不動產買賣#持分共有物#公設地#房地產服務#0912-913923高仕陳總
- 拆屋還地案例#持分土地#繼承不動產#持分房屋#0912-913923高仕陳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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