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相簿內的相片出現在:
- 公司在其所有土地興建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建物 ,其後公司將該地設定抵押權予乙,作為其向乙借款之擔保。嗣公司因經營不善宣告破產,於破產程序中由丙買得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建物 ,且繼續使用土地但未支付任何對價予公司之破產管理人。乙為滿足其借款債權,乃於取得土地之抵押物拍賣裁定後旋即向執行法院對土地聲請強制執行,並由丁拍定。
- 第三人於不動產拍定後,權利移轉證書交付前,始聲明異議主張其為該不動產之實際共有人,仍應享有優先承買權。 試問:執行機關應如何處理?
- 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
- 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請求遷讓房屋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透天屋#0912-913923高仕陳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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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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