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連續繼承取得的房屋
又是一個售屋辛酸史
這兩天接到一個售屋來電!這是一個舊客戶在10年前(民國103年)我幫他們賣掉信義區的一間透天厝,房子賣掉後,他們先短暫回租,然後再看屋、買屋,後來買到一間汐止公寓五樓頂樓有加蓋的房子,房屋登記媽媽、哥哥、姐姐、三人的名字,各1/3持分產權!
後來發生疫情...哥哥過世了,姐姐繼承了哥哥的持分1/3.....過沒多久...媽媽也過世了..媽媽的部分由姐姐、侄子、她,共同繼承‥直到去年(民國112年),姐姐過世,由她一人繼承姐姐的2/3房屋產權,在這期間‥親人間,接二連三辭世,不僅僅料理後事,還要面對經濟負擔,要繳房貸、生活中的柴米油鹽醬醋茶、以及一個尚讀國中的侄子,不得不跟民間借錢,房屋跟民間借了二胎。
後來她打電話給我,問我還記得她嗎?告訴了我上述的情況,並告訴我必須要把房子賣掉,才能夠解決問題!
我了解了全盤之後,並核對了謄本以後,知道她現在要出售的房屋是屬於連續繼承取得,持有期間是可以合併計算的,但繼承不動產,土地按照土地公告現值、房屋按照房屋評定現值,去認定她的取得成本的,而不是按照一開始的原購價;這是必須注意的地方!
★繼承房地及未償貸款出售時如何計算房地合一稅?
售價–繼承時房地現值–必要費用=房地交易所得
實際負擔貸款餘額–繼承時房地現值=繼承取得房地之額外負擔
房地交易所得-繼承取得房地之額外負擔-土地漲價總數額=應課稅所得額
應課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應納稅額
★出售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房地其持有期間計算規定?
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因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依房地合一所得稅制計算適用稅率及自住房地優惠之持有期間時,得將連續「各次」被繼承人(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充分了解出售房屋的稅費負擔後,也才能夠明白賣了房子,還了負債,扣了土地增值稅、仲介費、繳交房地合一稅,餘額還剩多少?
唉!賣了房子、東扣西扣、實在也是所剩無幾,稅制的負擔加重,難怪要轉嫁到房價上,房價不上漲才怪呢?
虛漲的房價、實拿減少的屋主、多花錢的買方;這就是現今的房屋市場!
事情遇到了,只能面對,加油,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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