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看原圖
相簿列表
»
民法物權(通則)(所有權)757~772條
下一張
下一張
下一張
下一張
2 of 15
原始圖
旋轉
設為相片牆主圖
設為相簿封面
編輯標題描述
刪除
標記人臉
新增文字標籤
民法第758條(不動產物權)
儲存
取消
分享:
語法▼
複製語法
原始
中 600
小 450
大縮圖 (170 x 170)
中縮圖 (120 x 120)
小縮圖 (90 x 90)
使用此語法將相片貼至頁面上:
複製
分享至痞客邦部落格
分享連結
將此連結分享給你的朋友:
複製
下載此相片
PIXNET
Facebook
Yahoo!
Google
MSN
您尚未登入,將以
訪客
身份留言。亦可以上方服務帳號登入留言
訪客身份留言將無法觀看版主回覆,建議您登入之後再留言。
請輸入左方認證碼:
看不懂,換張圖
其他選項
送出留言
房地產買賣陳總
相簿
部落格
留言板
名片
所有相簿
(94)
相片文字標籤
民法第758條
此圖片出現在:
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共有土地#共有房屋#公同共有不動產#0912-913923高仕陳總
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共有土地#共有房屋#公同共有不動產#0912-913923高仕陳總
☆共有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遭其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移轉予他人,嗣再移轉予善意第三人
☆共有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遭其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移轉予他人,嗣再移轉予善意第三人
★關於區分所有建物權利人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因部分起造人死亡 ,其繼承人不申報遺產稅及不會同申辦時應如何處理#共有不動產#繼承不動產#0912-913923高仕陳總
相片資訊
本日人氣:
0
累積人氣:
0
展開
檔案大小:
95 kb
尺寸:
640 x 480
關閉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