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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最新版)@持分房屋.持分土地.持分出售/0912-913923/陳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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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處分已設定地上權之應有部分,他共有人得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款規定優先購買#共有土地#共有房屋#畸零地#中古屋#0912-913923高仕陳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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