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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最新版)@持分房屋.持分土地.持分出售/0912-913923/陳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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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併存之共有土地或建物,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全部土地或建物時,同意處分之共有人數及其應有部分計算方式#持分建地#持分房屋#畸零地#中古屋#0912-913923高仕陳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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