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記備分.jpg

 

南區國稅局表示,農地經依法辦理自益信託登記後,若受益人死亡,其所遺留之財產為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權利,即遺產標的為「權利」而非土地,縱該信託標的農地實際仍作農業使用,亦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農地扣除額之適用。


該局於近日查核遺產稅案件,查得委託人甲君(被繼承人)生前於100年3月25日與受託人乙君(即甲君之長子)簽訂自益信託契約,並將農地信託登記予乙君所有,約定信託期間自民國100年3月25日起至120年3月24日止,信託關係存續期間,由乙君管理耕作該農地。嗣甲君於107年6月1日意外死亡,繼承人如期申報遺產稅,列報農業用地扣除額840萬元,經國稅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及信託法規定,以被繼承人甲君死亡時,就該信託契約所遺留之遺產標的為權利而非農地,乃否准認列農地扣除額。乙君不服,主張該自益信託農地確實有作農業使用,應自遺產總額中減除該農地之價值,申經復查,未獲變更,並經確定在案。


南區國稅局指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明定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及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等3要件,被繼承人所遺留之土地才能免徵遺產稅。本件被繼承人死亡時,農地仍登記在受託人乙君名下,由受託人管理處分該信託財產,繼承人所繼承之財產為被繼承人基於信託契約所享有之信託利益,其遺產標的為「權利」,與前揭法條規定之遺產標的為「土地」(農業用地)之情形明顯不同,不符合免徵遺產稅要件之規定,因此無法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扣除額之優惠,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

 

文章來源:南區國稅局/法務二科陳審核  

 

@房地產買賣/持分房地產/公設地/危老重建/0912-913923高仕陳總

@高仕不動產http://www.gogoods.com.tw/

https://blog.xuite.net/gogoods/blog

延伸閱讀

委託購屋:台北市區2件※有以上符合物件出售◎歡迎賣方來電:0912-913923高仕陳總
《好房子賣不掉嗎?》不是賣不掉,是有緣人還沒出現!
不動產持分:持分不動產要篩選.過濾.判斷的面向是多方面的..並不是每件不動產都會承做!
年底將近.須購買資產.作資產配置者.可來電洽詢:0912-913923 陳先生
房屋土地廠房一二三胎持分可(0912-913923陳總)
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房屋土地.共有持分借貸
房地不動產一二順位抵押借款
募集千萬行銷經紀【菁英小組】

arrow
arrow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