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徵收取得之公有土地標售時,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權土地法 《第 25 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5年12月2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054219號函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36)
☆公私共有土地,共有人在該共有土地上建築房屋,申請政府機關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土地法 《第 25 條》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72年6月25日台(72)內地字第165104號函 要旨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4)
☆不動產辦理信託登記後,就信託財產設定抵押權予受託人或擔保委託人以外之人之債務,或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兼抵押權人因增加擔保債權金額而辦理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不動產辦理信託登記後,就信託財產設定抵押權予受託人或擔保委託人以外之人之債務,或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兼抵押權人因增加擔保債權金額而辦理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等,登記機關審查是否符合信託法第35條第1項除外規定情形之執行事宜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35)
有關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3條第1項及土地登記規則第81條第1項規定辦理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測繪登記,補充規定公布日期文號: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6年7月5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0634919700號函轉內政部105年1月22日台內營字第1051300822號令「有關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3條第1項及土地登記規則第81條第1項規定辦理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測繪登記,補充規定」(如附件)一案,請查照轉知貴會會員。一、申請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建物如涉及全部共用、部分共用之情形,請依上開規定於共用圖說標示,以利產權登記。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1)
★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後,部分繼承人復死亡並已就該公同共有權利辦竣繼承登記,嗣數次(含再轉)繼承之全體繼承人終止原先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並分割遺產為分別共有,所適用之登記原因內政部釋示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29)
※徵收地上權之土地,無需先塗銷原設定抵押權後始得發放補償費 土地徵收條例 《第 36 條》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6)
經核准撤銷或廢止徵收之土地,原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有關發還土地及辦理登記事宜 公布內容 內政部110年10月15日台內地字第1100264793號函 一、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1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收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核准撤銷或廢止徵收案時,應公告30日,並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一定期間繳清應繳納之價額,發還其原有土地。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7)
☆有關土地法第104條之優先購買權人已附具切結書,出賣人亦已於申請書切結,為保障優先購買權人之權益及登記之安定性,申請人仍應檢附優先購買權人之資格證明及印鑑證明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7年5月11日台內地字第8705210號函 要旨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282)
※在公同共有關係未終止前,縱經全體公同共有人會同辦理,部分公同共有人仍不得處分其潛在應有部分土地登記規則 《第 93 條》解釋函令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5)
核釋「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九點有關其他約定事項涉及自來水、電力及瓦斯管線費用之負擔方式,自110年5月24日生效 公布內容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