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申辦何種登記案件需辦理公告作業及其公告期間為何?

申辦登記時有下列案件類別時,應予公告:

(一)申請土地總登記案件,經審查證明無誤者,應即公告,公告期間為15日(土地登記規則第72條)。

(二)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案件,經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公告期間為15日(土地登記規則第72條、第84條)。

(三)總登記期限無主土地之公告,公告期間不得少於30日(土地法第57條、第58條)。

(四)未辦繼承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公告,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個月(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列冊管理作業要點第5點)。

(五)逾總登記期限補辦無主土地公告,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個月(逾總登記期限無人申請登記之土地處理原則第4點)。

(六)土地總登記後,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不動產地役權、農育權登記,經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公告期間為30日(土地登記規則第118條)。

(七)申請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給之公告,公告期間為30日(土地登記規則第155條)。

(八)土地權利人申請土地權利移轉或消滅等變更登記,不能提出原權利書狀時,應由權利人自行填具切結書、或於登記聲請書備註欄,敘明其為原權利人及權利書狀滅失之事實原因,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地政機關於接受申請後,應依土地法第79條規定公告30日,俟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再行辦理權利變更登記,除非有必要,無需先行補給原權利書狀(內政部67年5月15日台內地字第792259號函)。

(九)土地登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未能提出權利書狀者,應於登記完畢時公告註銷:(土地登記規則第67條)

1.申辦繼承登記,經申請之繼承人檢附切結書者。

2.申請他項權利塗銷登記,經檢附他項權利人切結書者,或他項權利人出具已交付權利書狀之證明文件,並經申請人檢附未能提出之切結書者。

3.申請建物滅失登記,經申請人檢附切結書者。

4.申請塗銷信託、信託歸屬或受託人變更登記,經權利人檢附切結書者。

5.申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登記,未受分配或不願參與分配者;或經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通知換領土地及建築物權利書狀,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者。

6.因徵收、區段徵收、撥用或照價收買土地之登記。

7.因土地重劃或重測確定之登記。

8.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為法院權利移轉證書或確定判決之登記。

9.法院囑託辦理他項權利塗銷登記。

10.依法代位申請登記者。

11.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至第3項規定辦理之登記,他共有人之土地所有權狀未能提出者。


#不動產買賣#持分地#公設地#0912-913923高仕陳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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