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補充保險費<租金收入>

 

標題:

 

將財產無償借予他人作營業使用或供執行業務者使用,依所得稅法規定須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出借人之租賃收入,這種情形扣費義務人要扣取補充保險費嗎?

 

回覆內容:

 

一、將財產提供他人作營業使用或供執行業務者使用,若使用者未給付租金,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並無須開具扣繳憑單彙報稽徵機關查核,扣費義務人(使用者)自無計收補充保險費之疑義;惟渠等如有申報租金扣繳憑單,依憑單所填租金給付日期、所得金額及所得人等資料,爰認定為有給付租金情事,仍應按規定扣取補充保險費。 
二、至國稅局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設算出借人之租賃收入部分,因補充保險費係採就源扣繳方式,而該類租金非由實際給付發生,故目前未納入扣取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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