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地政機關列冊管理的不動產,會事先通知繼承人或公告週知嗎?公告期限為何?

繼承人在法定期間內已申報遺產稅,因國稅局遲未核定,而地政事務所已通知催辦繼承登記及要列冊管理,該怎麼辦?

已經被列冊管理的不動產還可申辦繼承登記嗎?

答:

一、地政事務所接獲稅捐稽徵機關函送逾繼承原因發生日期1年之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歸戶資料(於每年12月底前送土地建物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

或地政機關因管理地籍、規定地價、補償地價等作業所發現或人民提供之土地權利人死亡資料,經核對地籍資料並使用戶役政系統查詢或函請戶政事

務所協助查明,經查實後,於每年4月1日辦理公告,並通知繼承人於3個月內聲請繼承登記,逾期未聲請者,則予列冊管理,公告期間為3個月;已知

繼承人及其住址者,同時以書面雙掛號通知繼承人。

二、如繼承人已於法定期間內申報遺產稅,惟國稅局遲未核定,繼承人可檢附已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的證明文件,並以書面敘明因不可歸責於繼承人

之事由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暫緩列冊管理。

三、未辦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在列冊管理15年期間內仍可隨時向地政事務所申辦繼承登記。

#繼承#買賣不動產#稅費代墊#0912-913923  高仕陳總

未辦理繼承土地(示意照)

列冊管理15年(示意圖)

未辦理繼承建物(示意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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